医疗废物、污水处理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加强我县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方案。一、医疗废物范围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规定执行。二、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为具体负责人。临床科室、医院感染管理、总务后勤等相关部门具体管理、分工协作。(二)建立医疗废物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医疗废物每日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对危险固体废物应当实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三)采取安全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