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 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 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 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 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 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 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 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 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