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确保医疗损害鉴定工作有序进行,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组织相应专家,对委托人提交的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患者的损害后果、医疗过错行为与医疗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等专门性问题进行专业技术判断,并向委托人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第三条 医疗损害鉴定应当坚持科学性、公正性、同行评议的原则。第四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司法部是医疗损害鉴定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损害鉴定标准、规范性文件,组建国家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指导、监督全国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工作。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损害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组建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管理和督导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第五条 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