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规范临床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指导原则。第二条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有关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的监督管理。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应当遵循与医疗质量控制和绩效考核相结合、与医疗服务费用调整相结合、与支付方式改革相结合、与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临床路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制度。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成立临床路径管理工作体系,负责临床路径管理工作。临床路径管理工作体系应当包括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临床路径指导评价小组和临床路径实施小组(以下分别简称管理委员会、指导评价小组和实施小组)。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医疗工作的负责人分别担任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