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1号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12月16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吴仪 二00五年二月二十八日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防止医疗机构内交叉感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具体负责本医疗机构传染病的分诊工作,并对本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进行组织管理。没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传染病分诊点。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诊点应当标识明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第三条 医疗机构各科室的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当注意询问病人有关的流行病学史、职业史,结合病人的主诉、病史、症状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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