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和规范院务公开工作,促进医疗机构民主科学管理,依法执业,提高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院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和考核。第三条 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发扬民主、注重实效的原则。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制订全国院务公开的监督和考核办法,并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医疗机构院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的监督和考核工作。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把院务公开工作作为对医疗机构评审评价、考核评优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切实加强院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和考核。第六条 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包括日常监督与定期考核;监督考核的重点是院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方式、公开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