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南0目 录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3.1 监督检查人员 .13.2 隐患 .13.3 一般事故隐患 .23.4 重大事故隐患 .23.5 综合检查 .23.6 专项检查 .23.7 重大危险源 .24 监督检查机构 .25 监督 检查人员 .26 监督检查方式和频次 .36.1 监督检查方式 .36.2 监督检查频次 .37 监督检查方法 .38 监督检查程序 .38.1 监督检查准备 .38.2 现场监督检查程序 .38.3 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38.4 跟踪督查 .49 监督检查内容 .49.1 经营资质与文件 .49.2 安
2、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资质 .49.3 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 .59.4 教育培训 .59.5 设备设施 .59.6 安全投入 .59.7 个体防护 .59.8 作业与现场管理 .69.9 重大危险源管理 .69.10 隐患排查治理 .69.11 应急管理 .69.12 事故/事件管理 .710 相关要求 .710.1 档案管理 .7110.2 其他 .7附录 1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和方法附录 2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行政处罚内容0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南1 范围本指南规定了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机构、人员、检查方式和频次、检查方法、检查程序、检查内容及相关
3、要求,以规范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行为,指导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履职尽职。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细则。本指南适用于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实施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监督检查的活动。其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可参照执行。按本指南要求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2 规范性引用文件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指南。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危
4、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 397)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JT/T 947)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港口安全设施目录等。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3.1 监督检查人员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的人员。3.2 隐患1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
5、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不利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3.3 一般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3.4 重大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3.5 综合检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辖区内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情况及行为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的活动。3.6 专项检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辖区内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的一类或几类特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3.7 重大
6、危险源按GB 18218和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辨识确定,港口区域内储存危险货物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4 监督检查机构4.1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按照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参照本指南提出的监督检查内容和方法(参见附录 1),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档案。4.2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安全监督检查结果,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参见附录 2),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4.3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监督检查情况,及时上报重大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7、应通过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台及时曝光。5 监督检查人员5.1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认真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正确行使安全监督检查权限。5.2 监督检查人员应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掌握国家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参加并通过安全监督检查岗前培训。5.3 监督检查人员应保守被监督检查单位的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遵守被监督检查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得影响被监督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现场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执行被监督检查单位的应急预案。26 监督检查方式和频次6.1 监督检查方式6.1.1 监督检查按检查内容可分为综合检查、专项检查等,检查方式可以
8、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明查或者暗访。6.1.2 监督检查方式主要采用现场检查,也可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非现场检查。6.1.3 监督检查可会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联合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参与检查,专家宜从安全生产专家库中抽选。6.2 监督检查频次6.2.1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储存和装卸能力、危险货物的火灾危险性、毒性和重大危险源级别等因素,将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根据确定的安全风险类别确定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巡查的频次。按安全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原则,将高风险类别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作为安全监督检查的重点,
9、并相应提高检查频次。6.2.2 本年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发生较大事故(含)以上或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将其列入最高安全风险类别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本年度发生一般事故(不含人员死亡)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按安全风险类别调升一级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恢复至原定安全风险类别。7 监督检查方法根据安全监督检查的方式、内容等,可分别采用资料、档案、记录核对,人员询问,现场查看和查证等方法开展安全监督检查。8 监督检查程序8.1 监督检查准备8.1.1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年度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成立监督检查组,熟悉被检查单位的情况,编制
10、现场检查表,准备检查装备。8.1.2 监督检查组应配备不少于 2 名持有执法证件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参与检查。8.2 现场监督检查程序8.2.1 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工作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按照检查计划实施监督检查,填写现场检查表,如实记录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等,保存提取的证据。8.2.2 监督检查人员应会同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果予以确认,现场检查表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共同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8.3 监督检查结果处理38.3.1
11、 监督检查组根据现场检查和检查记录编写、提交监督检查报告,提出隐患整改和行政处罚意见建议。8.3.2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8.3.3 对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参见附录 2)。8.3.4 对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实行挂牌督办;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
12、、器材以及违法装卸、储存的危险货物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装卸、储存、经营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8.3.5 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8.4 跟踪督查8.4.1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督促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上报事故隐患整改情况报告。8.4.2 对整改不到位的事故隐患再次督促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整改,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要进行通报;对拒不执行整改措施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进行处罚。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
13、条件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8.4.3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过程中,暂时停产停业或者相关设施、设备停止使用的,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9 监督检查内容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开展安全监督综合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9.1 经营资质与文件9.1.1 经营资质: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仅限对外开放港口设施)等相关资质证书应在有效期内,经营品种和数量应在许可范围之内。9.1.2 安全评价:按规定开展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危险源等相关安全评价,并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
14、具安全评价报告,报告书在有效期内,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措施应落实到位,报告书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应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9.1.3 剧毒化学品及重大危险源备案: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按规定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措施、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9.1.4 港口经营出租与承包: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港口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5、;港口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49.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资质9.2.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9.2.2 人员资质: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9.3 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9.3.1 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安全职责,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和考核记录、奖惩记录,对各部
16、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并予以奖惩。9.3.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符合实际,按规定进行修订,发生重大变更及时修订。9.3.3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根据港口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工艺、设备设施的特点和装卸储存货物的种类及危险特性、危险有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估的结果等,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按规定进行修订,发生重大变更及时修订。9.3.4 制度和规程执行: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9.4 教育培训9.4.1 培训与管理:按规定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按照计划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并建立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
17、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9.4.2 持证上岗人员培训:依法应持证上岗的人员,应按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并按规定进行继续教育培训。9.4.3 相关方培训:相关方进港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了解进港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9.5 设备设施9.5.1 工艺与工艺设备设施:根据总平面布置、装卸储存货种、吞吐量、储存方式等情况选择符合规范要求的装卸储运工艺,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建立设备设施台账、档案,制定检维修计划,定期维护保养,保证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9.5.2 工艺控制:按规范要求设置装卸储存工艺控制系统,具备超限报警、紧急制动、防止误操作等安全防护功能。9.5.3
18、安全设备设施、强检设备、特种设备: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完善的安全设备设施,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强检设备、特种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检验检定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并注册登记。9.5.4 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并有效运行。9.5.5 危险货物作业场所与员工宿舍等安全间距:危险货物作业场所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与其他场所、设施的间距等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设
19、计防火规范海港总体设计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范关于安全间距、紧急疏散、安全标志出入口等方面要求。9.6 安全投入5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帐,跟踪、监督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确保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9.7 个体防护9.7.1 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根据接触危害的种类、强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和器具,并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9.7.2 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建立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帐,加强对个体防护用品使用、保管等情况的管理和检查监督。9.8 作业与现场管理9.8.1 作业申报:按规定开展港口危
20、险货物作业申报,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不得进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9.8.2 作业合规要求: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应当符合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等有关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9.8.3 安全检查:严格执行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9.8.4 危险作业管理: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的危险作业活动,港口经营人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并实施内部许可管理。9.8.5 危及管道的施工作业:在港区内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安全的
21、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 7 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9.9 重大危险源管理9.9.1 评估分级: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进行分级管理。其中,有以下情况的重新组织辨识评估:安全评价报告满三年;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场所进行新改扩建;危险货物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外部环境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9.9.2 登记建档备案: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9.9.3
22、监控与管理:制订实施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方案,重大危险源与周边场所、设施、区域的安全间距,重大危险源安全防护设施与安全监控报警,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的安全警示标志等,满足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9.10 隐患排查治理9.10.1 隐患排查:定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方案,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事故隐患等级进行登记。9.10.2 隐患治理:对隐患排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隐患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应制定并实施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9.1
23、0.3 备案:按规定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及时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9.10.4 建档和通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69.11 应急管理9.11.1 应急预案:按规定建立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的应急预案体系,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应急预案按规定修订,并根据应急演练结果及时进行补充完善。9.11.2 应急组织与人员: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人员,或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明确人员职责。9.11.3 应急设备物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9.11.4 应急演练
24、:按规定组织应急演练,其中,对于一级、二级港口重大危险源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其他类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9.12 事故/事件管理9.12.1 事故上报:按规定及时上报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情况。9.12.2 事故调查处理:配合事故调查或受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按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分析事故原因和处理意见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并落实。9.12.3 事故/事件管理:建立事故/事件档案和事故/事件管理台帐,对事故、事件进行统计分析,将事件、一般事故、需要上报的事故分类管理。10 相关要求10.1 档案管理10.1.1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档
25、案,并归档保存,做到“一企一档”。监督检查档案主要包括:安全监督检查计划;现场检查记录表;安全监督检查相关证据(包括图片、视频、书证等);安全监督检查报告;事故隐患整改相关材料;行政处罚决定相关材料;受理举报情况记录(包括举报内容、调查核实情况、整改落实情况等)。10.1.2 安全监督检查档案应及时录入港口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实现纸质和电子档的双重存档。10.2 其他10.2.1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宣传、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10.2.2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与所辖区域内海事、安监、环保、质检、公安与消防等有关部门的合作,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其他部门移送的安全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