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设备和材料临床试用管理规定1、科室根据临床需要提出书面的医疗设备和材料试用申请,经过医疗设备科审核,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研究批准后方可试用,不得私自接受医疗设备和材料研发、生产、经营企业的设备或材料并在临床上试用,否则后果由试用科室及个人承担。2、医疗设备和材料研发、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医疗设备经营许可证、医疗设备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税务登记证、授权书等相关证明文件以及产品介绍、使用说明书等。医疗设备科负责对其资质进行审核。 3、临床科室必须与医疗设备和材料研发、生产、经营企业签订试用协议书后,方可引进医疗设备和材料进行试用。 4、医疗设备和材料研发、生产、经营企业负责对该设施(设备等)安装、调试及正常使用以及维修、维护,并承担相关费用。医疗设备和材料研发、生产、经营企业负责对临床科室工作人员进行操作培训,直至临床科室人员完全能够使用该设备(材料)为止。临床科室必须负责保证设备妥善保管,不得人为损坏,不得遗失,否则照价赔偿。 5、在医疗设备和材料临床试用过程中,临床科室要严密监测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