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西县医院使用患者自备药品管理制度第一条 “使用患者自备药品”是指患者在我院住院或门诊治疗期间使用本人或家属带入本院而非我院药剂科调剂供应,我院知情同意使用该药治疗的药品。第二条 原则上不允许患者使用自备药品,在患者病情特殊或危急,院内药品供应困难不能满足患者治疗时,须相关临床科室负责人同意,并由床位医生告知相关内容,签署“患者使用自备药品知情同意书”。第三条 使用自备药品,住院用药医嘱单、门诊病历上应注明“自备药品”字样。第四条 知情同意书中应明确注明“自备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剂型、有效期、生产厂家、生产批号、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医药产品注册证号)、用法、用量、可能出现的(主要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临床诊断、医患双方的相关责任和义务。第五条 护理人员根据住院用医嘱单或者门诊治疗单确定是否为患者使用自备药品,使用患者自备药品前,除按常规进行查对、注意配伍禁忌外,还应查对知情同意书是否签署完成,否则不得配制和使用。第六条 临床科室(病区)建立自备药品使用登记本,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信息、自备药品名称、药品购置发票号及购置地点。第七条 患者自备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