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剩余药品回收管理规定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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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药品回收管理规定为了节约医药资源,保证临床用药安全,防范药品浪费和流失,维护医院利益,医院对各临床科室剩余药品进行集中回收管理,具体规定如下:1、临床科室每月应固定时间对全科药品进行自查清理,若有剩余药品则应及时交回药房进行回收,以防范药品过期浪费或流失。2、为保障回收药品质量安全,药房对下列药品不予回收:近有效期药品(少于3个月);生物制剂;外观破损、标签不清药品;医院已经停用的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回收另行规定。3、回收工作在药房进行,护士长填写“剩余药品回收清单”(见附表),由药房人员对药品验收合格后进行回收,再经药房负责人进行确认。“剩余药品回收清单”一式三份,临床科室、药房、药库各保留一份。药库凭“剩余药品回收清单”进行重新入库,打印“剩余药品回收入库单”,即时对此项药品进行出库给相关药房。4,医院对剩余药品回收科室给予适当的奖励,医院财务凭“剩余药品回收入库单”,以药品入库金额的30%和5%(?)分别返给临床科室和药剂科作为奖励金,划入各科室奖金基数。5、本规定中的剩余药品,是指在正常医疗情况下,因患者自身原因不用药且无法办理退药的、或因患者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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