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xx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xx所属各科室、各职能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基建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建设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四条 职责权限。 一、院长对所属各各科室、各职能部门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全面负责。 二、各科室、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全面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 三、医院安全生产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