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差旅费管理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院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根据平潭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平潭县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岚财事2007334号),结合我院人事与经济能力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 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院领导、科主任按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交 通 费 第五条工作人员出差,本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没有提供交通工具的,原则上不得租赁车辆出差(含出租小汽车)。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附表一:第六条公务出国乘坐飞机按财政部、外交部印发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