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承包经营合同无效的两个问题 在审判实务中,一般都认为,医院不得承包经营,医院承包经营合同应当无效。但是,如何适用法律,却值得商榷。 一般做法是以医院承包经营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认定无效。国务院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五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未经登记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让”。第七十九条规定:“转让、出借、出卖执业许可证的”,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还有,卫生部2010年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中重申:“医疗机构的财务收支应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内部科室取消与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办法,不准设立小金库”。据此认为,医院承包经营是出卖、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认定医院承包经营合同无效。况且,卫生部在重申卫生行业纪律中还进一步明确了不准医院内部科室进行经济承包。若如此说,企业法人登记条例也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