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文书管理制度1、 加强对的管理,并完善登记制度。2、 严格医疗文书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盗窃病例。3、 除特殊说明外,应当使用蓝黑色墨水或碳素墨水书写。4、 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目前主要指英语)缩写或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的外文。5、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的书写的医疗文书的责任。修改和补充时需按病例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修改。6、 因抢救急、危重病人未能及时书写文书的,须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录,并加以注明。7、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的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质量控制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例的,须经医务科同意。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的隐私。8、 门诊病例编号,住院病历按医院住院病历统一编号。9、 在患者住院期间,其所有医疗文书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病区应当在收到患者的化验单(检查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病案室负责集中、统一保管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