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生物安全管理体系 1 目的建立实验室生物安全体系,使之有效运行,明确相关部门及微生物实验室人员职责,落实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责任制,做到权责统一。2 适用范围适用于与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相关的科室和人员。3 组织机构生物安全管理实行院长责任制。医院院长组织并授权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生物安全工作,同时委派一名主管副院长或医务科长具体主管;相关科室的主任应对所辖科室的生物安全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科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负责科室或具体项目的运行管理;各级人员应认真阅读、理解本手册,并在相关实验活动中严格遵守,在发生生物安全隐患、意外事件或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对生物安全体系的运行提供所需保障。4 各部门或人员职责4.1 院长4.1.1 对生物安全负总责;4.1.2 负责建立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管理体系;4.1.3 组织并授权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4.1.4 批准和发布生物安全手册。4.2 生物安全委员会4.2.1 负责全院生物安全管理工作;4.2.2 督导生物安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