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医院病事假等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维护本院正常工作秩序,对病事假等管理规定如下:一、 请假制度 副院长向院长请假。科主任、护士长一日内向分管院长请假;超过一日向院长请假。工作人员三日以内,向科主任或护士长请假;超过三日经科主任或护士长同意,再由院长批准。长期请病假者,每月提供一次诊断书,无诊断书者按旷工处理。事假需有请假条,批准后方可休假,同时到办公室备案。二、 病假管理 1、持请假条和医院疾病诊断书、医院病历手册、检查单据、医院收费证明等相关手续,经科室主任同意并签字后报院长或分管院长批准,并说明预期请假天数,最后报医院办公室备案。 2、病假结束,及时向科室主任院长或分管院长逐级销假,并到医院办公室登记。销假需提供的资料有:医院病历手册、检查单据、医院收费证明等证明资料,均复印一份作为销假附件资料存档。如果职工提供虚假资料,医院办公室有权认定本次请假为虚假,提请院委会按严重违反医院管理制度进行处罚,并将病假按旷工处理。如医生开虚假证明,按有关规定处理。三、 病事假工资发放标准: 工龄满30年休病假人员,病假期间发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