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学术奖励办法一、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医务人员从事科技研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氛围,加快推动医院向学院转变,经参照相关院校科研工作奖励办法,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以天津市宝坻区人民医院(天津医科大学宝坻临床学院)作为第一单位的本院工作人员的科研项目、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项、学术论文及著作、国家级专利、学术团体任职、博(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科研工作先进集体等。二、科研项目奖励第三条 对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部、卫生部、教育部等国家部委资助的科研项目,医院给予项目组项目经费10%的奖励,奖励最高额不超过100万元,同时根据项目需要予以1:1.5配套科研经费。第四条 对获天津市科委、天津市教委资助的科研项目,一次性给予课题组项目经费10%的奖励,最高额不超过50万元,同时根据课题需要予以1:1.2配套科研经费。第五条 对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医科大学等部门资助的课题,一次性给予课题组5000元的奖励,根据课题需要予以 1:1配套科研经费。第六条 对于自筹经费的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