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经济合同审计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经济合同是医院与外部发生经济业务往来的重要依据,经济合同管理已成为医院内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加强我院经济合同的审计监督,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促进单位健康发展,保证经济合同的依法签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卫生部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合同是指以医院名义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医院重大经济合同是指单项合同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和涉外的经济合同。 第三条 我院经济合同审计工作采取合同审计签证和备案方式,审计签证和备案是医院经济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审计签证是指经济合同订立前,我院审计处对其合法性、规范性等方面进行的审查和评价;审计备案是指经济合同承办部门或单位将签订的经济合同报送审计处备查。 第二章 审计签证和备案的范围 第四条 对经济合同的审计签证和备案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审计处负责全院经济合同的审计签证和备案工作。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