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一、法定代表人为医院辐射安全第一责任人,同时成立辐射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医院辐射安全管理工作,指定安全设备科为辐射安全日常管理部门。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环保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取得辐射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三、辐射工作人员和辐射安全管理人员要学习贯彻辐射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环保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辐射安全。四、辐射工作人员必须在辐射安全许可规定的范围内从事辐射工作,严格遵守射线装置的安全操作规程。五、辐射工作场地位置设置要合理,应考虑到周围环境的安全。要有足够的面积和高度,周围墙壁、门窗均应达到防护标准。六、在每次检修时,更换与防护有关的零部件后,应请有关防护监测机构再次进行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七、应尽量减少受检者的辐射照射剂量,避免重复检查,对非受检部位应加强防护,如穿戴铅帽、铅围裙、铅围脖等。除重危重患者外,检查室内应减少陪同人员或尽量缩短陪伴时间。八、辐射工作场所应悬挂警示灯、辐射标志,射线装置机房要设置门机联锁装置,并明确告知无关人员不得在照射室附近逗留。候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