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华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发电厂并网运行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要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电力安全生产方针。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并网运行的,由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包括并网自备发电厂)。地(市)、县电力调度机构及其直接调度的并网发电厂可参照执行。第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并网电厂运行考核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华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和结算,考核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后执行,依据考核结果并网发电厂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第二章 安全管理第五条 电网经营企业(简称电网公司)、电力调度机构、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华北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电力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华北电力系统运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