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合肥工业大学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央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一、范围及组织领导 (一)本规定适用于离退休校级领导干部和在职中层领导干部,以及部分根据相关规定需要报备的中层以下干部。现职校级领导干部(包括退出校领导班子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的因私出国(境)事项,按相关规定由学校报教育部人事司审批。 (二)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组织部工作内容:1、牵头负责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2、负责做好干部因私出国(境)报备工作,及时将应当报备和撤销报备的干部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做到应备尽备。3、负责集中管理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下同)。 二、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