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促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依法诚实经营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范围内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第四条建立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并相应建立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库(以下简称供应商库),凡是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供应商,均可通过辽宁省政府采购网(网址:www.ccgp-)办理信息登记。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供应商库的建立及供应商登记信息的核对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进行诚信记录。第六条参加本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上完成信息登记手续,并通过省财政厅对登记信息的核对。未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