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公有住房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单位公有住房的管理,规范公有住房的使用,充分发挥现有住房资源的效益,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条 公有住房的优先租赁原则:1、优先租赁给在当地无自有住房的本单位正式录用的新职工。2、优先租赁给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或住房困难的本单位职工。3、优先租赁给住房因拆迁或自然灾害造成损毁、损坏,需要临时借住的本单位职工。以上符合条件的人员优先解决新职工住房问题,并可以单位内部价格租赁公房。在单位房源充足的情况下,本单位职工父母或子女无自有住房的,经单位同意也可以市场价格租赁单位公房。其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无偿占用和使用单位公房。第二条 公房租赁期为一至二年。租赁期满继续租赁的,必须于期满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重新订立合同,方可继续租用。第三条 公房因故拆除或设施维修时,应服从单位安排的腾退、转移或调整要求。第四条 公房内的水电设施设备,承租人不得更改、迁移或增大负荷量;需要更改或增大负荷量的,必须事前向单位申请,经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更改和增加负荷所需费用由承租人负担。第五条 公房的维修养护属自然性损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