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了不是自己名下房产是否担责?关键字;房屋买卖合同 双倍返还定金本文讲的是商品房二手买卖合同纠纷案,笔者代理买受人李某诉香港人翁某及其大陆配偶施某。基本案情:2016年2月26日李某同东莞市某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认购意向书,双方约定由李某购买翁某名下位于东莞市大朗镇人和路某房产,双方约定了建筑面积、出售价格、税费、交易日期、交楼日期、付款方式等条款,认购书签署后 ,李某向经纪公司支付35000元定金。当日,施某与经纪公司签订一份出售确定书施某同意将前述房产出售,出售条件与李某购买条件一致,同时约定,被告应当在买房方签署认购意向书后7日内与李某签署临时房屋买卖合同否则,出卖方应当向李某双倍返还定金,签署确定书后,施某收取了第三人交付的35000元。随后,翁某得知市场波动,房价上涨,故拒绝与李某交易,2016年3月8日施某向经纪公司返还了35000元,表示楼价变动,拒绝交易,随后经纪公司向李某返还了35000元。 案涉签订合同背景:1、 案涉房屋产权人登记在翁某一人名下,且登记时间为翁某与施某结婚登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