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专业债权债务律师,咨询请访问民事答辩状答辩人: 委托代理人: 答辩人就原告李某所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一、答辩人与原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不应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和利息。实际情况是,答辩人与原告系朋友关系,答辩人从事有色金属期货理财工作,原告委托答辩人为其购买有色金属期货理财产品代为理财,答辩人从中收取佣金。因系朋友关系,双方未签订书面委托理财合同,双方口头约定因理财产生的亏损由原告自行承担,产生的收益由双方五五分成。答辩人收取原告30万元理财本金后,理财产生亏损。本案中,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即原告应提交借条或借款合同等证据进一步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因此,原告仅依据金融借款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成立没有法律依据。本案基础的法律关系为委托理财合同法律关系而非借贷关系,原告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没有依据。需要说明的是,原告在诉状中所称的答辩人已向原告打款225000元,并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