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经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第四条 浦口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管理辖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