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陕西师范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和规范我校科技成果的转化产业化,保障学校和科研人员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 年修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 号)、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所属单位或个人,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业项目或利用学校的资源、场地、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以及执行学校任务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和非专利技术、工艺、方法、设计、产
2、品、材料等。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校,属国有资产。完成以上成果的课题组和个人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对上述知识产权所进行的后续实验、开发、完善、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的活动。第四条 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2.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3.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4.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5.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6.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2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科技成果转化
3、活动应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协调集体和个人利益。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六条 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科技和产业的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科学技术处、人事处、社会科学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团委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学科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学校科学技术处。领导小组作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讨论、审议、决定科技成果转化的申请;负责制订、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办法。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作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的常设机构,主要职责
4、是:负责转让、许可、合作等转化形式的推进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科技成果价值评估;负责协调和分配科技成果转让权益;代表学校签订科技成果转让、专利许可使用等经济合同(协议);成果转化办公室可聘用人员从事相关成果转化工作;同时在学校的支持下应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由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进行管理分配。第七条 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市场化的运作经营单位,以企业法人资格代表学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承担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中介、孵化、风险投资、转化基地等市场化专业服务。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协助督促实施,并应大力支持和配合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3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科技成果的产权登记,参
5、与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确认科技成果的产权属性,并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使用或处置备案审批手续。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签订的相关程序1.在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领取科技成果转化申报表。2.由成果完成人及其所在单位与成果需求单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协议文本(合同)初稿。3.协议文本(合同)及申报表报经成果完成人所在学院(中心)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审批。4.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对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15 日。对公示提出的异议,由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负责处理并拟定异议处置方案。5.科技成果转化申报表审批办法:科技成
6、果转化金额在100 万元以下的,由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审批;100 万元(含)-500 万元的,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500 万元(含)以上的,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经审批后的科技成果转化,由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签署合同(特别要求的除外)。其中投资入股转化的,由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企业签订合资合同。第十条 与中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涉及国家权益或秘密事项的,须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三章 收益与分配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成果转化所产生的一切权益, 包括转让费、许可费、利润分成(或收入提成)、技术(成果)入股的股权收益及其他与成果转化相关的所有
7、权益。4第十二条 在收益分配上,学校充分保障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学校和所在学院(中心)的利益。 第十三条 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不同形式,转化收益按如下办法进行分配: 1.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使用等转化。以技术转让、许可使用方式将科技成果一次性转让给他人实施的,转让所得净收益 (转让收入扣除成本和税收等)按如下比例一次性分配:成果完成人奖酬金占 80%,学校占 10%(计入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所在学院(中心)奖酬金占 10%。审批后的科技成果 2 年内未转化的,采取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实施转化,将不低于 80%的转化净收益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奖励直接发放给个人,
8、不计入工资总额基数。2.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转化。该科技成果形成的股权中,学校将不低于 70%的技术股权奖励给成果研发团队人员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以下统称“团队”),其余技术股权由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代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学校持有技术股权产生的收益,在团队负责人所在单位、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及学校间进行分配,其中学校享有该部分净收益的 40%(计入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团队负责人所在单位享有该部分净收益的 40%,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享有该部分净收益的 20%。 第十四条 研发团队成员之间的权益,在团队负责人主持下进行分配;合作单位之间的权益,由合作单位之间协商确定权益分
9、配。权益为技术股份的,相关事项需签订书面协议,并报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备案。第十五条 担任学校正职领导以及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5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学校制定的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给予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学校制定的成果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明确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第四章
10、 责任与义务第十六条 为做好科技成果宣传推广工作,促进成果转化,成果完成人在取得成果后,有义务及时按要求撰写详细成果介绍,并报送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完成人应同意学校对其成果进行宣传推广。第十七条 转化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追究行政责任、不得晋升职称、解除聘任,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侵犯学校知识产权,擅自对外转化或者变相转化职务科技成果; 2.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并阻碍学校科技成果转化; 3.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转化收入不入学校统一账户; 4.除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履行合同,造成
11、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 5.未经许可,向成果受让方提供超出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6.科技人员故意夸大技术成熟度和技术水平,或提供虚假技术资料,引起合作纠纷;7.科技人员提供非专有技术,造成知识产权纠纷;68.学校各类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校办企业聘用人员和在校大学生及进修人员等)造成了学校职务科技成果流失。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中产生的经济赔偿(或补偿)等经济责任,由获益各方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分配比例各自承担。 第十九条 学校科技人员在自主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承担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
12、动中,因日常管理不善而引发诉讼案件并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损害学校声誉的单位,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一条 为加快我校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产学研活动的持续发展,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该基金主要资助技术比较成熟、具有市场潜力、但需要继续进行中试放大、技术推广、开发成熟产品和生产工艺的应用性项目;资助成果转化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如培训、聘任技术转移转化人员等。其资金的主要来源由学校投入、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及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投入,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二条 为鼓励教师积极从事应用开发研究,参与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工作,推动产学研合作,更好服务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学校在职称
13、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中将科技成果转化业绩作为重要的评价依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突出人员,纳入破格晋升职称序列。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长期从事应用开发研究及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视其对学校的贡献,在年终考核、教师岗位评聘、分级时可适度减免相应的教学工作量。第二十四条 学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征得学校同意,可以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7者离岗创业在不超过三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第二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为学校和学院(中心)所带来的收入视为相关科技人员当年或次
14、年的科研经费业绩,但不与校内津贴挂钩。第二十六条 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保值增值和有利于成果转化的原则,审慎经营代持股权,代表学校依法履行股东的各项权利,负责推荐委派所投资企业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管人员,对所投资企业进行绩效考核。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科技成果采用市场化原则作价,应当通过评估作价、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最终作价按照各方共同认可的市场价值确定。需要第三方评估机构完成科技成果价值评估和定价的,由学校科技处、国有资产管理处、项目组与合作方协商遴选并授权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完成。第二十八条 学校鼓励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合作;学校鼓励校内外人员对我校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中介服务。第二十九条 学校加强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组织参与创新创业竞赛、增强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第三十条 建设科技成果信息系统。积极参与各级政府科技成果网络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科技成果信息发布机制,向社会公布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服务。8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 年 月 日校务会议研究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陕西师范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暂行办法(2015 版)废止。附件:陕西师范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