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合并的含义(一)国际财务会计准则第3号的界定 “ 将单独的主体和业务集合为一个报告主体”。(二)我国会计准则第20号的界定 “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1.“单独的企业” “单独的企业”既是独立的法人主体也是独立的报告主体,即,作为独立的法人单位,单独的企业应定期提供单独的财务会计报告。 2. “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 “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是指多个企业合并后形成的合并体作为一个报告主体,它应该是经济意义上的一个整体,而从法律意义上看可能是一个法人主体,也可能是多个法人主体。 A、B公司合并前为互为独立的两个法人主体。以下是A、B合并的三种情况:F 情况1:A公司取得B公司净资产,B公司注销 (合并形成的报告主体)F 情况2:A、B公司合并创设C公司,A、B公司注销(合并形成的报告主体)F 情况3:A取得对B公司的控制权,A、B仍保持法人主体地位(从合并报表角度看,A、B构成一个报告主体)3. “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的定性 企业合并如果是一项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