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考核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信用行为考核。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行为考核工作。各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五象新区管委会根据本办法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工程分级管理权限负责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行为信息的实时采集、审核、录入、调查及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录入南宁市建设行业信用考评系统。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行为包括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一)守信行为,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工程建设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和履行社会责任,获得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奖励和表彰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