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具体承担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二、协管服务对象为辖区内常住居民。三、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科设置卫生监督协管室,其工作地点悬挂“卫生监督协管室”牌子,设专职卫生监督协管员至少1人,由县卫生局从现有在册在岗人员中聘用,乡镇卫生院自村卫生室中聘任卫生监督信息员。四、卫生监督协管具体职责如下:(一)乡镇卫生院职能:1、及时掌握协管范围内饮用水卫生安全、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及非法采供血等基本情况。2、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协助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的培训。3、实施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卫生法律法规开展执业活动,并制作检查笔录。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或违法情节较重的,及时上报县卫生监督局,并配合调查取证。4、在工作中对村医上报的公共卫生事件、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信息及线索及时核实上报,及时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并协助县卫生监督局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5、受理辖区内相关案件的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