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业务主管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卫生计生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卫生计生单位(以下简称受赠单位)提供资金、物资等形式的公益性支持和帮助。第四条 卫生计生单位接受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自愿无偿;(三)符合公益目的; (四)非营利性;(五)法人单位统一接受和管理;(六)勤俭节约,注重实效;(七)信息公开,强化监管。第五条 卫生计生单位可以接受以下公益事业捐赠:(一)用于医疗机构患者医疗救治费用减免;(二)用于公众健康等公共卫生服务和健康教育;(三)用于卫生计生人员培训和培养;(四)用于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