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发布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生意社3月22日讯从国家卫生部网站获悉,近日,卫生部发布了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32号),通知全文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决定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医疗机构设立血液透析室,开展血液透析诊疗活动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进行执业登记。二、医疗机构设立血液透析室,必须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肾病学专业诊疗科目,并符合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标准,见附件)。部分地区和医疗机构确因地域、服务人群和服务需求等因素,设置血液透析机数量达不到标准的,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三、医疗机构设立血液透析室,应当向其执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医疗机构设置血液透析室申请;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