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薪酬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和临时人员管理,提高临床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待遇,逐步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院委会研究制定相关薪酬规定如下。一、岗位设置分类我院除事业编制以外工作人员(不含食堂、保洁、保安等临时性用工)按照急需紧缺原则设置以下企业职工岗位。1、临床岗位,主要是从事临床一线工作的医生(含临床、中西医结合临床、中医、医学影像诊断等专业);2、临床护理,从事护理一线工作的护士;3、其他岗位,从事专职公共卫生岗位及临床医疗护理以外人员。二、见习试用期薪资新进医院工作人员一般见习试用期为3个月,发放生活补助1810元;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执业医师证的,试用期为2个月,发放试用期工资2500元。不满1月的,不享受该薪资。三、录用后薪资待遇见习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1、基本工资:临床岗位 2280元;护理岗位2080;其他岗位2010元。2、绩效工资:每月300元,考核后随当月工资发放;3、学历补贴:硕士600元/月,本科300元/月,专科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