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印验证制度 (一)印刷业经营者接受委托印刷各种印刷品时,应当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并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 (二)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商标注册证或者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还必须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三)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必须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四)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委托方的委托印刷证明,并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加盖备案专用章后,方可承印;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五)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