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理制度1、贮存、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经当地县以上环保局和其它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2、各有关责任部门负责把本部门产生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产生量、贮存、流向、处置等有关资料上报当地县级以上环保局。3、各部门、车间的危险化学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遵循“废弃物出自哪个部门、哪个部门负责处理”的原则,不得随意拋弃。4、禁止在危险化学品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危险废弃物。5、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兼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6、运输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7、对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容器、包装物,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场所、设施,必须设置危险废弃物识别标志。8、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包装应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9、剧毒品用完之后,留下的包装物必须严加管理,使用部门应登记造册。由专人负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