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一、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以下简称目录)所列化学品是指达到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的产品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化学品除外)。二、工业产品的CAS号与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CAS号相同时(不论其中文名称是否一致),即可认为是同一危险化学品。三、企业将目录中同一品名的危险化学品在改变物质状态后进行销售的,应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四、对生产、经营柴油的企业(每批次柴油的闭杯闪点均大于60的除外)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管理。五、主要成分均为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并且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不小于70%的混合物(经鉴定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除外),可视其为危险化学品并按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安全行政许可时,应注明混合物的商品名称及其主要成分含量。六、对于主要成分均为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并且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小于70%的混合物或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生产或进口企业应根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