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管理规定 一、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高温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等均属于危险化学品。二、贮存、使用危险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三、储存危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危险品必须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2.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3.受阳光照射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和桶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4.具有化学特性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四、危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并建立定期检查记录本。五、储存危险品的仓库应悬挂明显的标识,注明危险品名称、存量、专项管理责任人,悬挂相关物品的危险性质及安全注意事项,要求责任人定期检查的时间。室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保持空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