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仓库管理制度为加强公司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危废仓库必须由专人管理,其他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库内,防止危险废物流失。第二条 各部门(车间)应及时派专人将所产生的危险废物送入仓库,不得在仓库外存放。第三条 危险废物在每次送入危废仓库时要进行登记,运送人员和仓库管理人员要签字确认,并完整记录台账,当月台账记录保存在仓库内,每月汇总一次。第四条 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暂)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暂)存。第五条 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暂)存设施内分别堆放,每个堆间应留有搬运通道。第六条 必须将危险废物装入容器内方可存放,盛装在容器内的同类危险废物可以堆叠存放。第七条 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中混装。不得将不相容的废物堆放一起,混合或合并存放。第八条 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第九条 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