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废油桶、废机滤等危险废物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身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张店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空气异味及孝妇河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ZDDR-2015-0010012)等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在维修、保养汽车等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具体包括:1、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机油(包括未使用完毕残留附着在机油桶中的废机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900-249-08 其他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2、机动车维修企业使用过但仍含有或直接沾染废机油的废弃机油桶、废机滤、及废抹布等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900-041-49 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清洗杂物”。第三条 公司对危险废物的管理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