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六师煤电有限公司 Q/LSMD-BSGL-1-2018危险废物标识管理制度为认真执行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标志标准,加强标识牌的采购、使用、维护和管理,发挥标识的警示作用,特制订本规定。第1条 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场所要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签。第2条 标识牌应设置在醒目和现场危险部位与安全警示相对应的地方,使现场工作人员及外来人员注意并了解其内容。设置的位置包括:危险废物产生场所、贮存场所、处置场所以及管道等转移设施易泄露关键位置等等。第3条 标识牌未经安全环保部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或拆除。第4条 安全环保部应及时对变形、污损的标识牌进行修整或更换。第5条 所有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或包装物必须全部粘贴危险废物标签标志(见附图一)。第6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见附图二)。第7条 危险液体废物由各产生部门收集,贴上标签,标签上必须有危险废物名称、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