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管理制度第一条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第二条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当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要求第三条贮存设施应满足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要求;贮存设施地面须作硬化处理,场所应有雨棚、围堰或围墙。第四条贮存液态或半固态废物的,还应设置泄漏液体收集装置。第五条贮存设施(贮存间)应加锁管理,防止无关人员接触、进出贮存设施(贮存间)。第六条车间应建立健全设施维护巡检制度,要求每班不低于两次巡检,异常现象必须第一时间通知安环科。第七条设施负责人为车间第一责任人。第八条安环科每月不低于两次检查,检查问题在生产例会上通报考核。染控制标准(GB18597)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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