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禁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区域安全管理,维护员工身体健康,保持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公司管辖区域所有生产、保管、物流、研发部门。第三条 园区禁烟管理规定: 1、除专设地点(吸烟室)外,其余场所均禁止吸烟。所有员工吸烟必须在吸烟室进行,烟头集中丢放。 2、任何人均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者停止吸烟。可以举报违反者,第一次罚款二百元,第二次罚款五百元。在园区乱扔烟头罚款五十元。3、吸烟员工在吸烟室逗留每次不得超过五分钟,工作时间内每日不得超过4次,否则按旷工处罚。4、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辖区内的禁火、禁烟工作落实,并检查督促实施;负责本部门吸烟员工的请销假管理。5、无论何种原因,工作期间,相同部门的人员若被发现同时在吸烟室吸烟,超过两人以上的,第一次在公司内部通报批评一次,第二次以上者将处以50元/次/人罚款,当月累计超过三次者(含三次),将予以100元/次/人罚款。第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修改权归公司。二0一二年四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