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治安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持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公司人员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行政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及来客接待管理工作。第三条 安全保卫工作由综合管理部归口管理,公司委托保安公司进行行政区域内的安保工作。第四条 安保人员负责公司所有人员、物资的出入管理和公司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司财产及员工的人身安全,保障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按照合同追究保安公司或当班安保人员责任。第五条 制度风险厂区治安制度缺失,不但会影响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而且还会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第二章 出入厂区管理第六条 公司员工、外委单位人员出入厂区,应佩戴胸卡(出入证),对于未佩戴胸卡人员,保安人员有权拒绝出入。第七条 员工携带行李、包裹、提箱、大件物品者,凭综合管理部开具放行单放行。携带一般随身用品,由保安人员查验后放行。第八条 职工个人车辆应登记备案方可进出公司,保安人员对个人车辆出入应履行检查手续,特别是面包车及其它可载货汽车,应开门(盖)检查。第九条 外来人员进入公司,一律履行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