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交通、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目的 为加强选厂交通安全管理,保持厂区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 防止厂区内生产设备设施、安全设施、标志牌、道路交通设施、绿化带等不受机械车辆损坏;保障全体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不受损失,确保厂区道路干净、整洁,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厂区内所有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及职责 1、生产科为全厂所有机动车辆主管部门,负责对机动车辆和驾驶人的日常管理及所属车辆的维护、保养、检查。 2、安全环保科负责现场安全监管,安全检查。 定义 厂内机动车辆是指在厂区(含生产作业区域)行驶的各种车辆,即:汽车、装载机、挖机、摩托车、叉车、外单运送材料的载重卡车。管理内容 第一条 凡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持有效的行驶证并有完整的车牌号,驾驶员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及车辆行驶相关证件,经生产科登记备案,在安全环保科签订安全协议并进行安全交底后方可准许在进入厂区作业(外来运送材料车辆除外),否则不准在厂区从事营运。 第二条 进入厂大门及转弯、过磅时机动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