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的安全监察,确保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范围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 第三条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类别、级别的划分见附件A、附件B。 第四条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以下统称为设计)必须由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以下简称设计许可证)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取得设计许可证后,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许可范围内的设计工作。设计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的设计单位继续从事设计工作的,应当按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换证手续,逾期不办或者未被批准换证的,其设计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设计工作。 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在设计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