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压力管道的管理,确保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依据国家和中石化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业用语:工业管道系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公用管道系指城市或乡镇范围内的用于公用事业或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长输管道系指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管道。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工艺装置、辅助装置以及界区内公用工程所属的工业管道: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下同)的;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输送介质为气体、蒸汽、液化气体、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液体的。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的管道范围如下:管道元件,包括管道组成件和管道支承件;管道元件间的连接接头、管道与设备或者装置连接的第一个连接接头(焊缝、法兰、密封件及紧固件等)、管道与非受压元件的连接接头;管道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阻火器、紧急切断装置等安全保护装置。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