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表强制检定范围压力表属于计量器具,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源于1985年9月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该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国务院1987年4月1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和国家计量局1987年5月2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都规定将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压力表实施强制检定,包括压力表、风压表和氧气表。1991年8月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对压力表(含压力表、风压表和氧气表)强制检定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1、用于安全防护的压力表需强制检定。包括以下7类:a、锅炉主气缸和给水压力部位的测量;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