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成本管控指导手册2016.07.2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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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营改增后成本管理工作指导手册(试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文件的出台,致使供应商选择和管理要结合增值税的相关要求,在考虑销项合理纳税、进项充分抵扣问题的同时,要规避税务风险。公司成本控制中心为指导各分子公司及所属项目营改增之后开展成本管控的相关工作,特编制了此指导手册。各分子公司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细化具体的实施措施。形成符合自身管理特点的实务操作手册,并确保应对措施落地。第一章 一般条款第一条 增值税计税方式增值税计税方式分类表序号 纳税方式 计费基数 是否可以抵扣 进项税 增值税税率1 一般纳方税 式建安造价(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均

2、执行除税单价)是 11%2 简易计税方 式税前造价(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均执行含税单价)否 3%特定行为简易计税:1、清包工:不采购工程所需材料或只采购辅材,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和其他费用;2、甲供工程: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和动力;3、老项目:第一章第二条老项目的界定。注意:(1)以上特定行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也可选择一般计税方式,具2体需要根据项目自身上下游的情况作出具体分析。采用简易计税方法需在机构所在地备案,一经选择,36 个月内不得变更。(2)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采用简易计税方式时可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也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意: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可到税务机

3、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3%。个人只能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用于抵扣。)(3)注意防范甲供工程采用简易计税法给项目可能带来的成本增加风险。一方面甲方选择采购可抵扣税率较高的材料给项目带给风险,另一方面目前各地国税局对老项目及简易计税项目的发票管理要求导致增加项目成本风险。第二条 老项目的界定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注意:对于现实中存在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

4、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都没有注明开工时间的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纳税人可以提供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实际已开工的证明,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进行税务处理。所有项目的税务界定最终必须以国税局界定为准!第三条 异地项目纳税规定异地项目纳税方式表3序号 项目计税方式 计税基数 预征方式1 一般计税方式按 2%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国税局缴纳,再向公司所在地国税局纳税申报2 简易计税方法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按 3%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国税局缴纳,再向公司所在地国税局纳税申报注意:(1)上述表中扣除支付分包款中的分包仅指建筑服务税目注释范围内的应税服务。(2) 公司

5、内所有项目除长沙市天心区以外的所有区域均为跨县市提供服务,均需要根据规定进行预纳税申报。(3)分包抵扣金额大于开票金额的,当期不用预缴。项目应做好记录,待取得全部款项时再予以预缴。第四条 分包款的合法有效凭证1、从分包方取得的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2、从分包方取得的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第五条 营改增后外部合同管理的要求1、清包工工程项目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1)在招

6、标文件中对税率无要求的情况下,项目可选择一般计税也可选择简易计税。具体选择哪种需要根据税负临界点判断。(2)临界点计算示例:根据一般计税方式下应缴纳税额=简易办法下的应缴纳增值税建立平衡公式:A(工程含税造价)4A*11%/(1+11%)-项目进项税额=A*3%/(1+3%) 项目进项税额=7%*A;(实际操作中 A/(1+11%)中的 11%税率,是所有人材机的综合税率)即:项目进项税额/A(工程含税造价)7%时建议采用一般计税,否则选择简易计税。(2)甲供工程项目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1、在招标文件中对税率无要求的情况下,项目可选择一般计税也可选择简易计税。具体选择哪种需要根据税负临界点判断

7、。2、临界点计算示例:甲供材税率为 17%,根据一般计税方式下应缴纳税额=简易办法下的应缴纳增值税建立平衡公式:A(除甲供材的工程含税造价)A*11%/(1+11%)-项目采购材料进项税额=A*3%/(1+3%) 项目采购材料进项税额=7%*A;(实际操作中 A/(1+11%)中的 11%税率,是所有人材机的综合税率)项目采购材料价格(含税价)*17/(1+17%)=7%*A 项目采购材料价格(含税价)=48.18%*A。即:项目采购材料价格(含税价)/A(除甲供材的工程含税造价)48.18%时建议采用一般计税,否则选择简易计税。3、老项目是否选择一般计税或简易计税方法参照第一章第五条“清包工

8、工程项目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同时需考虑营业税上缴情况及国税局对老项目已缴纳营业税未开发票的处理意见。4、实际选择计税方式除考虑以上问题外,还需要考虑建设方招5标文件及其他要求、社会资源储备和增值税发票提供能力,尤其是各地税务部门对项目发票管理的要求做出具体分析,确保项目利益最大化。5、施工合同签订时需要明确履约保证金、违约金、罚款、奖励及质保金的增值税税率及发票问题。6、施工合同签订时进度款的支付比例需要考虑到项目销项税额垫资导致增加的资金压力。第六条 营改增后内部合同管理的要求1、合同签订应审查对方的纳税资格,并在合同内完善当事人名称和相关信息。合同中需要明确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

9、、电话、开户行、账号信息等。2、合同报价应采用价税分离的原则。明确价格、增值税额及价外费用(含价外费增值税)等。3、对提供不同税率项目服务的合同,应区分混营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区别(具体见第九条)。供应商的选择需要分析对方的纳税行为,具体参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必要时在合同中对服务内容进行具体描述,分项列明单价及税率,避免带来税务风险的同时使可取得的进项税最大化。所有项目的税务界定最终必须以国税局界定为准!例 1:栏杆、门窗及防水等分包商,提供销售又提供安装服务的工程,应按材料及人工分项列明单价及增值税税率及票种,根据分析选择综合成本最低6的

10、单位。例 2:从事钢结构等的生产销售,又提供安装工程等建筑服务,为混合销售行为(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A 企业仅有安装资质,只能提供 11%建筑服务增值税专票。B 企业是生产制造商或销售企业(生产销售和安装资质),合同中分类明确时可以分别提供 17%货物发票和 11%的服务发票,合同中未分别注明,应提供 17%销售货物增值税发票。C 企业是钢结构安装企业(生产、销售和安装资质),合同中分类明确时可分别提供 17%货物发票和 11%服务发票,合同中未分别注明,材料销售收入超过公司年收入 50%的,按 17%税率提供增值税发票,材料销售收入未超过公司年收入50%的,按 11%税率提供增值税发票。

11、4、发票提供、付款方式等条款的约定(1)合同中应明确发票开具的时间;(2)合同中应明确发票开具的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3)合同中应明确:如果获得开具汇总的(例:钢材或砼未分型号)专用发票,则必须要求供应方或分包方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4)合同应在对方的义务中明确“对方提供合规的增值税发票类型后才可支付款项。如果供应商或分包商提供虚假增值税发票,被相关政府部门查出,一切责任由供应商或分包方承担。同时对方需重新提供合规的发票”。7(5)合同中应约定“分批分次提供材料的,其增值税发票应根据入场的材料按批次足额提供”

12、,从而减轻项目的资金压力。(6)合同中应约定“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邮件或特快专递等方式及时送达,逾期送达导致对方损失的,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7)合同中应明确“如果采购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或抵扣联,则必须向采购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8)合同中应明确“货物质量导致的退货或降价,对方负全责(含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等。5、物流(货流、劳务流)、合同流、资金流、票流四流一致(1)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流(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或劳务流相互统一,即收款方、开

13、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法律主体才可抵扣进项税。(2)供货商的选择需要根据销售方和厂家的增值税税率做出具体分析,确保增值税进项税最大化。(3)如果货物由供应商指定的第三方发出,为了避免三流不一致,需要在合同中明确供应方提供与第三方之间的采购合同等资料。(4)对于委托第三方支付或收款的,可以通过签订三方合同的方式减少风险,或在合同中约定第三方付款的方式,但需要提供委8托协议。6、合同标的发生变更后发票的开具及处理(1)合同变更涉及到采购商品品种、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作废、重开、补开、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如收票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则由开

14、票方作废原发票,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抵扣,则由开票方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7、销售方支付的违约金必须在合同中注明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关。例如:B 公司向 A 公司采购货物,增值税税率为 17%,A 公司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交货物,应按照此次销售额的 10%向 B 公司支付违约金 50000 元。根据国税2004136 号文规定采购方自供货方取得的与销售货物相关的违约金收入,若其金额计算依据与商品销售量或销售额挂钩,应按照文件要求,属于平销返利行为,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即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72

15、64.96 元。第七条 进项税抵扣明细1、分包工程(含劳务分包)进项税税率9注意:劳务分包根据劳务分包商的资质不同,主要分为具有建筑资质的劳务分包和具有建筑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两种。具有建筑业劳务分包资质的一般纳税人税率为 11%;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 3%计算增值税。建筑资质的劳务分包(分包商为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或者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企业劳务分包)与专业分包商一致。劳务派遣公司增值税纳税税率序号 企业 计税方式 销售额 增值税税率1 一般纳税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6%2一般纳税人 简易计税(差额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

16、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5%3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3%4小规模纳税人 简易计税(差额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5%注意:(1)劳务派遣一般纳税,需要在发票中列明明细,包含两部分:一部分为劳务公司的代理服务费;另一部分是代办费(派遣工的薪酬福利)。项目可凭代理服务费部分的增值税税额进行进项税抵扣。(2)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者。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 10%。2、材料及机械进项税税率(1)木材及竹

17、木制品:进项抵扣税率为 13%,17%序号 分包商资质 进项抵扣税率1 分包商(含劳务分包)为小规模纳税人 3%2 分包商(含劳务分包)为一般纳税人专业分包(清包工除外)11%3 清包工(分包方采取简易计税) 3%4 清包工(分包方采取一般计税) 11%10注意:属于初次生产农产品的原木和原竹取得的发票可能会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而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同样可以抵扣进项税,适用税率为 13%;而经过加工的属于半成品或成品的木材及竹木制品,取得的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一般是17%。(2)水泥及商品砼:进项抵扣税率为 17%,3%注意:购买水泥、沥青砼和特种商品砼的税率通常为 17%;

18、但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普通及轻骨料商品砼,就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征收率为 3%。(3)砂土石料等地材:进项抵扣税率为 17%,3%注意:在商贸企业购买的适用税率为 17%;但从生产企业购买,生产企业自产的建筑用砂、土、石料以及自产砂、土、石料连续生产砖、瓦、石灰可以选择简易征收,适用税率为 3%;(4)租赁机械(只租赁设备):进项抵扣税率为 17%,3%注意:设备租赁一般情况下适用税率为 17%;出租方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型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征收率为 3%。(5)租赁周转材:进项抵扣税率为 17%、3%注意:17%为一般纳税人,3%为小规模纳税人。(6)临时设施费:进项抵扣税率为 17%注意:工程项目发生的临时设施费用。例如购买的脚手架、活动板房、围挡等这些费用的支出可以一次性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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