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厦大资产20112号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物资采购管理,规范物资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物资采购效率,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全校所有教学、科研单位、机关部处及直属单位使用学校预算内、外资金以及自筹资金采购的单件或批量物资。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物资指国务院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仪器设备,家具及低值耐用品等,以及规定之外的材料、试剂等。第四条学校的物资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第五条学校物资采购工作由学校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后勤处)统一归口管理。各单位应确定主管物资采购工作负责人和经办人,负责本单位的物资采购工作,特别应做好贵重仪器设备的采购管理工作。第六条物资采购应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充分利用信息化、网络化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