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试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对校内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促进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厦门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校内勤工助学的范围和管理机构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校内勤工助学”,是指厦门大学学生参加校内的助管岗位、实验室劳动、校办产业的生产活动和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劳动,并按规定领取由学校支付的勤工助学报酬的活动。研究生兼任校内助教、助研工作,其管理办法另订,由人事处、研究生院、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等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第二条 校内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校区学生办在学生处的指导下开展本校区的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各学院(系)、校区学生工作站要确定专人负责,协助职能部门做好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参与勤工助学工作的日常管理、审核和监督。第二章 校内勤工助学基金的设立、管理和使用第三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专门用于支付学生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中学生的劳动报酬。勤工助学基金来源为:1、教育部确定的学生每年学费收入的比例数额划拨;2、上级部门下拨的勤工助学